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石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隐晶质石墨(也称微晶石墨、土状石墨)采选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球形石墨等加工产品。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石墨采选及加工企业。本规范条件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建设布局
(一)石墨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以及相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石墨行业发展应立足国内需求,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战略资源保护。新建和扩建石墨选矿项目应与淘汰落后相结合,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发展石墨深加工产业。
(二)新设开采项目应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以外;已建在上述区域内的开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应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距离以外,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工艺技术与装备
(三)石墨开采项目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规划政策。开采项目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先进的采矿方法和装备。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项目建设应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
(四)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晶质石墨选矿项目,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不低于相关要求:
原矿平均品位(%) | 选矿回收率(%) |
5.0 | 不低于80.0 |
8.0 | 不低于85.0 |
10.0 | 不低于90.0 |
隐晶质石墨选矿项目,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五)高纯石墨项目,成品率不低于85%;可膨胀石墨项目,成品率不低于95%;柔性石墨项目,成品率不低于90%;球形石墨项目,一次球化成品率不低于35%,两次球化总成品率不低于70%。
三、产品质量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产品质量应符合《鳞片石墨》(GB/T 3518)、《微晶石墨》(GB/T 3519)、《可膨胀石墨》(GB/T 10698)、《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JB/T 7758.2)、《球化天然石墨》(JC/T 2315)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七)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下列标准:
1.晶质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 每吨晶质石墨综合能耗 |
5% |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
8% | 不高于250千克标煤 |
10% | 不高于220千克标煤 |
2.隐晶质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高温法不高于1000千克标煤/吨,化学法不高于185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3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6.球形石墨:不高于360千克标煤/吨。
(八)被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应提交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九)石墨项目应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晶质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灵寿县权达矿产品加工厂始建于2001年,厂部位于河北灵寿县境内,是一家集石墨、石墨粉等系列产品的开采、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矿产企业。我厂分建加工、选矿、包装、仓储等车间,并拥有现代化的生产和化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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